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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 第222章 明联储成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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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京师,南熏坊东南角,詹事府之东,一处以极快速度新建的衙门式建筑正式挂牌:大明联合储蓄银行。该行又称“明联储”或“联储银行”,乃是大明第一家和唯一一家以私人资本形式成立,却拥有合法“铸币权”的金融机构。

    该行不仅拥有铸币权,而且其权力形式是以皇帝诏书、内阁及户部行文明确规定并为之背书的。

    诏书、阁令、部文从律法层面赋予了该行巨大的权力,其中最主要的权力有如下一些:

    独家发行全国统一纸币“联储宝钞”;代管进出口贸易利润金(户部征收部分);管理朝廷战争赔款收益(目前仅缅甸);代理皇帝内帑金库并负责投资;对朝廷提供金融顾问服务;向府级以上地方衙门进行贷款;持有并保管联储纸币发行准备金;向其他大型钱庄(或银行)提供必要贷款;对朝廷战争或盈利性建设进行贷款;对民间大型企业(企业一词早已由京华“开创”)投资进行审定并核准贷款;自主发行有关战争、建设、贸易的三类债券……等等。

    明联储作为一个全国性的特殊金融机构,以及全国第二个使用“银行”的“钱庄”(第一个是京华银行),初期除了京师总行之外,还将在南京、十三省及辽东、大明金国(原土默特,现在包括鄂尔多斯部)设立十六个分行。

    这些分行主要负责代替总行兑换“联储宝钞”,代理总行交办的投资、贷款、债券等相关业务。同时还有一个重要任务,便是分省储备宝钞发行准备金的一部分,作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恶性挤兑反制手段。

    内陆省份和京畿不必多说,大明金国(土默特)分行却值得单独一提。该分行的金库不归土默特蒙古兵看守,而是先在归化城边缘建设一座棱堡式卫星城,城中驻扎该行“雇佣军”千人,确保金库安全——毫无疑问,这支雇佣军来自于京华商社(曹淦掌握,主司内陆部分进出口贸易)。

    不过,土默特的把汉那吉大汗也承诺会“竭尽全力保护”该卫星城周全。

    把汉那吉这话可不是什么外交术语,他是真心诚意要保护“金库城”的,因为“金库城”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他的提款机——只要他的提款想法能得到明联储的认可就行了。

    明联储之所有有如此权势、如此声威,其关键在于两点:第一,它的资本极其雄厚,原始股本便高达三千万两白银,比国库存银还多几倍。

    至于第二点,那就更关键了:它的两个最大股东,一个叫京华,一个叫内帑。京华在这三千万里出资一千万,内帑出资五百万,直接占去一半。除此之外,两京勋贵、京师高官、各地将门乃至于一堆宗室王爷,几乎都有不少人出资认购——哦对了,把汉那吉大汗也是以“顺义王”身份参股了的,甚至他的出资还高达四十万两。

    这还得了?明联储的背后几乎站着整个大明帝国的统治阶层,谁敢反对明联储,那基本上就算是自绝于天下了。

    北方的商帮、南方的商帮也都有参股,不过由于高务实对参股人的身份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(主要是考虑到士林影响),所以不论南北豪商,都是拐着弯入股的——西方人称之为白手套,也就是代理人。京师官员的入股之中,有很多便是代替各自背后的商帮持股,他们私下签订了什么其他的合同契约,那就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了。

    总之,明联储就这样在短短一段时间里,完成了从酝酿到诞生的过程,甫一登场便艳惊天下,侧目九州。

    这其中最有意思的,大概就是心学派官员们,他们或自己、或代理南方商帮而入股了明联储。

    高务实一开始其实是打算把南方商帮排除在明联储之外的,不过后来刘馨帮他详细计算了一下,发现只要不是不设上限的随意入股,在控制好给予心学派的股份之后,放他们入股比排斥他们其实要更有意义得多。

    明联储的吸引力实在太大了,即便按后世的看法,它也是一个很特殊的机构。因为它本身虽然是主要是作为大明实际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存在,可是它又同时保留了很多商业银行的功能。

    众所周知,中央银行主要是为了国家的金融稳定而存在,商业银行则是为了获取自身利益而存在。

    因此,通常来说明联储作为中央银行的时候,本身可以不考虑盈利。然而,高务实对它的要求又决定了它需要靠盈利来获取“统治阶级”的青睐,于是商业银行的盈利手段——至少部分盈利手段还是一定要保留着。

    如此,便造就了明联储这样一个强大的怪胎。

    既然已经是怪胎级别了,那就一定不能放任自流,一定要有控制和监督的手段,于是两项配套制度因此诞生。

    第一套制度非常简单:在明联储成立之初,便以诏书、阁令、部文三级行政指令明文规定:明联储以其召集人、主要创始人高务实为终生总裁,并根据明联储内部投票结果,享有京华银行、皇室内帑、绝大多数勋贵、大多数将门、部分实学官员所持原始股本的日常事务投票权。

    换句话说,高务实除了京华银行的1000万两原始股投票权,还享受包括皇帝内帑的500万两等一系列原始股本的投票权,且权力期限是终其一生。这就意味着只要高务实没死,明联储的日常事务就是他说了算。

    第二套制度相对复杂一点:明联储虽是股份制,但其董事会不设董事长(因为官不能比皇帝大),而董事会本身的权力实际上又被高务实这个“终生总裁”给代表了,因此高务实在董事会的身份是首席董事(按股本算),但董事会平时不召开。

    董事会不召开并不意味着大股东们放弃监管,监管权力被赋予到了监事会。监事会依然按照股本来进行设置,不过持股人可以任命代表自己的监事会成员。

    监事会成员按照50万两原始股本为一人(1票)进行设置,原则上来说,全会有效表决票一共高达60票。

    不过,考虑到有些大股东手里不止50万两,而有些小股东又远远不到50万两,因此又另有规定:大股东可以任命一人“总代持监事会票”,也可以分散代持;小股东则可以抱团取暖,自行商议“联合代持监事会票”。

    总代持、分散代持以及联合代持时,“代持监事会票”的原始股本误差最高不得超过五万两原始股。这一条导致总票数可能出现误差,通常来说,绝大多数时候都应该是会出现超过60票的——比如这一届监事会最终就出现了63票的总票数。

    监事会成员三年一任,可以无限期连任(只要股东愿意任命就行),除犯法(国法)、违规(内部规定)、去世、重病、丁忧或引咎辞职等特殊情况之外,原则上不在任期内进行临时调整。

    监事会成员(1票或代持1票以上)可以监督明联储一切日常工作,也可以随时要求明联储出示其指定账目供其查账,但考虑到不能因此严重影响明联储日常工作,故同一类、同一事查账有一个月“冷却期”。

    这一个补充条款又说明了另一项制度:监事会成员不得干涉明联储的日常工作,当然更不得交叉任职。

    除了查账,监事会的日常权力与后世正规公司的监事会基本一致,其主要职权的标准表述是:监督检查明联储的财务会计活动;监督检查明联储终生总裁和总经理、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大明律令、明联储内部章程的行为;要求总经理、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纠正其损害明联储名誉、利益的行为;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(但只要高务实没死,这一条就只能算是理论权限);执行明联储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    由京华“初创”的董事会制度现在已经为大明高层所了解,这一次又加入了监事会制度,某种程度上来说,现代股份公司制度的核心已经差不多都被引入了。从接受程度上来看,算是成果喜人,以至于高务实都在考虑是不是可以找个机会推出《公司法》了——当然,如果真要推出,他多半会给它换个名字,比如改叫《企业法》。

    银行、股份制、公司法,高务实把这些东西联系起来,可不是弄着好玩的。某种程度上来说,他其实是在抄原历史上荷兰人的作业——不过是抄的17世纪的作业,提前了几十年。

    实际上第一家银行并非出现在荷兰,在地中海地区仍是欧洲经济中心的时候,意大利就已经诞生了最初的银行。

    当时的银行,主要以保管财产为业务,商人把货币存在银行,还需要向银行缴纳管理费。而且当时的银行并没有发展出贷款功能,因此还不能算是现代意义的银行。

    1609年,阿姆斯特丹银行在荷兰成立,这是世界第一家具有现代意义的银行。阿姆斯特丹银行利用了大量闲置在荷兰的资金,一边吸收荷兰人民的存款,一边为商人提供贷款。这是最早的信用业务,也是现代银行的核心职能。

    随着荷兰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,上至国王下至平民,包括其他欧洲国家,都参与到荷兰银行业的经营中,荷兰也因此赚取了大量利润。

    京华银行最早是从京华钱庄进化过来的,从“钱庄”进化成“银行”的主要因素,也正是开始从事贷款业务。

    不过京华银行虽然有着京华的金字招牌,贷款的对象群体还是有限,基本上来说是针对与京华集团有业务往来的商人进行贷款,很少扩大化,也很难扩大化。

    这次京华银行掏出大笔银子入股明联储原始股本,某种程度上也是扩大了经营范围——南方商人敢明里暗里抵制京华银行,但肯定不敢也不会抵制明联储,这就让京华银行实际上完成了一次“换壳上市”。

    荷兰在17世纪的“作业”不仅仅是银行业。一方面,荷兰的银行业不断发展,为金融活动积累了大量资本;另一方面,随着航运时代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,民众参与商业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。

    1602年,荷兰成立了第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——东印度公司,这是一家最早由民众筹资,企业获取利润后向民众发放利息的公司。东印度公司是世界第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,创新了现代企业的种类。

    该公司最早采用股份制发展,公司资金源源不断地从银行和荷兰人民手中筹措,荷兰政府也一度成为了东印度公司的股东。由于资金充沛,又得到政府支持,东印度公司很快成为了荷兰最大的企业,并在荷兰对印度的贸易中占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。

    不过这一次,世界第一个股份制公司就没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份了,高务实京华旗下的一些“合资公司”明显比它早了将近二十年,从京华开始和靖难系勋贵合作开始,京华旗下就出现了一溜儿的“股份制合资公司”,而且股东也是吃利息(分红)的。

    不过公司法这个东西,就不是荷兰首创了。有关公司的最早立法可以追溯到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商事法律——《商事条例》。

    到了1807年9月,依旧是法国最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典法——《法国商典法》。1892年,德国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《有限责任公司法》。

    这些商业法对那个时代企业的大发展创造了合适的环境,从法律和社会层面促进了商业的进一步繁荣。高务实觉得,随着京华的大发展,南方商人抱团与京华抗衡,大明已经可以考虑搞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使得“生产制度符合生产力的发展”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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